花蓮縣政府為營造業法之地方主管機關,受內政部委辦縣轄內營造業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獎懲,與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懲戒等事項。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部分營造業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違規兼任職務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依法處罰兼職之營造業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
營造業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職規定
職稱 不得兼職規定
營造業負責人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營造業法第28條)
專任工程人員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
資料來源:整理自營造業法。
審計室指出,政府為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制定營造業法,明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
然而,審計室於106年3月查核花蓮縣政府對營造業之管理情形,發現有8件營造業負責人存有兼任其他營造業之工地主任,與14件專任工程人員存有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06年4月函請該府依法處理及研謀改善,並於107及108年間多次促請確實辦理。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花蓮縣政府已請所屬加強查核經辦各項工程之承攬廠商營造業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違規兼職情形,又針對前開相關人員兼職案件調查結果,於107及109年間召開審議委員會,處分專任工程人員計14人各警告1次,與處罰營造業負責人計2人各40萬元罰鍰,並於110年6月間移送行政執行,以落實營造業管理制度,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