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獨木舟活動安全措施之檢核工作尚欠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
花蓮縣政府管理獨木舟活動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獨木舟活動業者安全措施未經縣府核備,水域遊憩活動存有風險,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輔導業者完備安全措施,並於網站公告合格業者清冊,維護遊客安全。
審計室指出,花蓮縣政府106年9月29日公告縣境北界海域至立霧溪口出海口以北從事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規範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應於實際經營前,函送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之保險證明文件影本、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緊急救護實施計畫等安全措施文件。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列管於轄內從事獨木舟活動業者18家,其中15家未依注意事項規定提送救生員名冊或證照已過期、12家未提送保險單或不符合最低投保金額,且18家均未提送緊急救護實施計畫;另有部分該府未列管業者未提報安全措施文件經該府核備,即逕於網站招攬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致民眾從事活動存有風險。審計室遂於110年2月函請花蓮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0年10月底止,縣府已輔導轄內獨木舟業者提送完備之保險、水域救生員及緊急救護實施計畫,經審核合格之獨木舟業者計23家,並已於縣政府觀光處網站公告合格業者,及於清水斷崖崇德板下海岸下水處,設置獨木舟注意事項、遊客水域安全須知看板,提醒遊客應確認業者保險及教練救生證照等,維護遊客水域遊憩活動安全。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休閒觀光、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