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設置新竹市火化場,裝設6具火化爐,於93年10月間啟用,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火化爐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採用其他防制措施,經函請研謀改善,已編列經費建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所產生空氣污染物,已符合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保障市民健康。
審計室指出,為改善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5年1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規定訂定發布「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另101年1月修正公布殯葬管理條例第15條增列第9款規定:為防制火化場產生之空氣污染,火化場應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新竹市火化場於93年10月啟用,裝設6具火化爐(編號1號至6號),並未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該府95年間因火化場編號4號及5號2具火化爐經檢測結果,發現戴奧辛排放濃度毒性當量含量為13.4ng-TEQ/Nm3,超逾「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規定之0.5ng-TEQ/Nm3,經裝設1套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並檢測結果,始符合排放標準。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11月查核發現,該府雖於107年度編列預算建置第2套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於編號2號及3號火化爐,於108年6月驗收完成啟用,惟截至同年10月底止,編號1號及6號2具火化爐仍未建置相關設施,審計室遂於109年2月函請該府妥為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踨改善情形,該府已於109年度再編列經費2,200萬元,於編號1號及6號2具火化爐建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並於110年5月間完成驗收啟用,至此全數火化爐均已建置完成相關設施,所產生空氣污染物已符合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確保市民健康。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