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規定,二氧化碳生產來源規格僅有「發酵法」,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卻以個案審查方式同意生產之二氧化碳用於食品加工用途,經函請衛福部督促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研謀改善措施,已修正將二氧化碳移列以食品添加物管理。
審計部指出,衛福部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於102年8月20日修正「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第2條規定,食品加工用之二氧化碳規格來源係來自發酵法生產者1種,並未明列其他來源。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有關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食藥署於104年2月26日網站刊登新聞資訊:生產業者得檢附製程及規格等資料向該署提出申請,該署透過個案審查方式,允許其他以環氧乙烷及氫/氨製程來源生產之二氧化碳用於食品加工用途等,與上開衛生標準所訂來源規格有間;且該署亦未就該等事項納入相關法規或函知有關單位或業者,審計部遂於107年11月5日函請食藥署查明妥處,並於108年1月3日函請衛福部督促食藥署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據衛福部說明,由於生產技術演進,業於110年2月22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將二氧化碳移列以食品添加物管理,預定111年7月1日實施,屆時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未施行前之製程來源以個案審查方式核准,並通函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有關產業工會及業者,請加強自主管理,以確保食安。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食品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