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部分學校未責付承商分攤施工期間水電費,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北市公共場所用水設備管理平台
臺北市公共場所用水設備管理平台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所屬學校用水、電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學校未落實責由工程承商負擔施工水電費用之規定,逕由學校代為支付,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向承商收取施工水電費用,維護學校權益。
審計處指出,臺北市政府訂頒臺北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9條規定,工程契約價金總額包含完成契約所需水電費用;廠商工地作業發生意外事件,應對機關之損害進行賠償。又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為提醒機關學校注意用水狀況,於 107 年 3 月建置「公共場所用水設備管理平台」公開機關學校用水量,並提供異常回報、改善追蹤與統計分析等功能,以輔助機關學校執行用水自主管理。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0月運用上開管理平台資訊查核發現,教育局所屬部分學校用水量間有因校內工程承商施工或意外損壞管線等情事而增加,且各該工程契約規定應由工程承商負擔之施工水電(含意外損壞管線之漏水)費用,惟逕由學校代為支付,審計處遂於109年12月31日函請教育局督促所屬學校檢討辦理。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相關學校已向工程承商收回施工水電(含意外損壞管線之漏水)費用計17萬餘元,教育局亦於110年2月及5月函請所屬機關學校落實執行契約,責由承商負擔施工水電及賠償意外損害等費用之規定,並列管所屬機關學校110年進行中之155案工程承商負擔施工水電費用情形,維護學校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