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額並釐正稅籍資料,落實掌握稅源及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住家用及非住家用,按不同稅率課徵。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略以,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9月查核發現,部分工廠或有營利事業設籍之房屋,未依規定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部分農地非供農業使用,仍以田賦課稅,未改課地價稅等情事,審計室遂於 109 年11 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0年7月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補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計202件、金額471萬餘元,嗣後並將加強蒐集課稅資料,積極辦理查核作業,落實掌握稅源及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