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欠繳使用牌照稅或已報停駛車輛仍行駛公共道路,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欠繳使用牌照稅稅務新聞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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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每年執行使用牌照稅清查作業,辦理車輛檢查及免稅車輛清查,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欠稅車輛或已報停駛、吊銷或繳銷牌照之車輛有路邊停車繳費或交通違規紀錄,顯示有違規使用公共道路情事,惟查無依稅法規定裁罰紀錄,經函請依規定辦理,已裁罰669筆,補徵使用牌照稅本稅及罰鍰計406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性與社會正義。
審計處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11月比對相關車輛繳稅、路邊停車收費、監理及交通違規資料發現,部分欠稅車輛或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吊銷或繳銷牌照之車輛,有路邊停車繳費或交通違規紀錄者計2,667筆,顯示有違規使用公共道路情事,惟查稅務局資料尚未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予以裁罰,審計處遂於109年1月函請稅務局依規定辦理,以符社會公平正義。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截至110年4月底止,除違章事證不足、舉發錯誤、罰鍰小於300元及非屬公共道路、受處分人死亡者外,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完成裁罰669筆,補徵使用牌照稅本稅及罰鍰計406萬餘元,並持續辦理使用牌照稅車輛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性及社會正義。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