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國道服務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相關規定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委外營運期限屆滿後相關營運資產之移轉或返還作業未臻周妥,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局已依規補正相關財產帳務,並全面檢討服務區營運廠商屆期資產移轉作業程序。
審計處指出,依促參法第54條規定,參與投資之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高公局與廠商所訂各該服務區委託經營契約書亦訂有相關資產返還之規範。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9月查核發現,高公局原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於108年間所訂營運屆期者有10個服務區,惟各該廠商編送高公局之營運資產返還清冊欠缺完整資訊,高公局亦未確實審核其正確性,致未能按國有財產法等規定據以登載入帳,未盡保障機關權益,審計處遂於109年2月函請高公局全面清查並依規處理。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高公局各分局已積極釐正各服務區「廠商營運資產移交管理維護清冊」相關資訊,並依規定補正相關財產帳務,全面檢討服務區營運廠商屆期資產移轉之作業程序,嗣於110年4月新訂「服務區契約屆期廠商資產移轉作業程序」,供各分局後續辦理委託營運財產檢查及移轉作業,以避免疏漏,健全財產管理。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