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警察局(下稱警察局)經管東大路2段81巷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宿舍,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未向新竹市文化局(下稱文化局)申請登錄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文化局亦未啟動文化資產審查程序,致房舍久未進行修復保存作業,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召開審查會議決議列為歷史建築,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修復再利用。
審計室指出,警察局經管使用東大路2段81巷宿舍,係於48年至50年間建造完成使用,並於83年9月至107年11月間陸續收回16戶。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警察局乃於107年11月間送請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作業,案經文化局於108年2月間現勘評估結果,決定5戶具文化資產價值,由文化局列冊追蹤。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上述5戶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宿舍,警察局遲未向文化局申請登錄列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文化局亦未本於主管機關權責啟動審查程序,致後續未進行保存修復作業,審計室遂於109年4月函請新竹市政府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踨改善情形,警察局業於109年5月間函請文化局召開會議審查,文化局於110年4月間召開文化資產保存審查會議,會中決議3戶因保存狀況不佳解除列冊,另2戶則列為歷史建築,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修復再利用,以提升文化資產價值。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