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部分公所未訂定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規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苑裡鎮公所訂定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公開情形
苗栗縣苑裡鎮公所訂定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公開情形
苗栗縣18個鄉鎮市公所辦理臨時人員進用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公所未訂定相關規範以資遵循,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相關作業規範,健全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4點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行政機關,其臨時人員之進用及運用,得準用該要點規定辦理。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6月查核發現,苗栗縣18個鄉鎮市公所,除苗栗市等13個公所已訂定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作業規範外,其餘苑裡鎮、通霄鎮、公館鄉、南庄鄉及獅潭鄉等5個公所均未訂定臨時人員進用程序作業規範,亦未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辦理。為使各該公所辦理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有所依循,審計室遂分別於109年9月及11月函請各該公所借鏡縣內其他公所已訂頒相關作業規範之具體作法,積極檢討辦理。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苗栗縣苑裡鎮、通霄鎮、公館鄉、南庄鄉及獅潭鄉等5個公所迄至110年1月已陸續完成訂定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資遵循,有助妥善運用臨時人員協助業務推動,健全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苑裡鎮、通霄鎮、公館鄉、南庄鄉、獅潭鄉等5個鄉鎮市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