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農業設施)之農地未依核定計畫使用,地方政府廢止許可於農地興建農業設施,經審計部查核發現,相關機關仍未中止購電,函請經濟部督促檢討改善,已停購電能。
審計部指出,雲林縣內3處農地溫(網)室屋頂架設太陽光電設備(裝置容量739.86瓩)案場,未依縣政府核定經營計畫內容使用,經縣政府於107年間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廢止許可於農地興建農業設施。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6月查核發現,經濟部對於地方政府已廢止許可於農地溫(網)室屋頂架設太陽光電設備案場, 未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認定文件,並中止購電,遂於108年6月函請經濟部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經濟部已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認定文件,另請台灣電力公司進行拆表作業,並中止購電。據經濟部能源局以年發電量1,250小時估算,截至110年6月底止,計節省購電支出1,008萬餘元。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