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河川及水庫土石疏濬標售作業規範未臻周妥,審計部促請檢討改善

標售土石處理原則修正情形
標售土石處理原則修正情形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中央管河川及水庫土石疏濬標售作業執行情形,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因未明確定義「最低決標價」計算方式,且不良廠商停權規範分散,衍生鉅額價差及不利落實不良廠商行政裁罰機制等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經濟部水利署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處理原則」(下稱標售土石處理原則),有助維護國有財產收益及匡正標售秩序。
審計部指出,水利署為防止中央管河川及水庫疏濬土石遭受壟斷,使其價格回歸市場機制,並兼顧國有財產收益之善良管理,引導砂石碎解洗選場合法化與砂石價格合理化之政策目標,爰訂定標售土石處理原則。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5月查核發現,水利署所屬河川局辦理土石標售案,因標售土石處理原則對於「最低決標價」之計算方式並未明確定義,致各機關執行方式不一,衍生鉅額價差;另就不良廠商停權規定,分散於水利署相關行政規則、投標須知(範本)及契約(範本)等,不利落實不良廠商行政裁罰機制。審計部遂於108年6月函請經濟部督促水利署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水利署已於110年3月24日修正標售土石處理原則,明定「最低決標價」之計算以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數,且將廠商停權規範統一訂於標售土石投標須知(範例)第23點,列舉不得參加水利署及所屬土石標售案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有助維護國有財產收益及匡正標售秩序。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