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辦理財產檢核作業未盡確實,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長期於其經管土地設置之部分電力設施,惟未依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經函請查明改善,已完成清查及收繳費用竣事,並督促所屬加強管理機制,以維護基金權益。
依公路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使用人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公路主管機關應向使用人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優先用於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9月查核發現,高公局經管之關西服務區內設有台電公司之電塔及高壓電塔基座等設施,惟該局未依公路法規定收繳相關費用,審計處遂於109年2月函請高公局全面清查並依規處理。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高公局已於109年4月16日邀集台電公司召開研商會議獲致結論,依據109年12月清查實際設置於高公局路權內之電力設施共計139座,依規定補徵公路挖掘許可費23萬元,及依公法請求權追繳5年(104至108年)公路用地使用費109萬餘元,後續並將依「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規定每年收取公路用地使用費。另為加強管理,高公局已督促所屬工程單位爾後應於工程竣事時,將同意設置之證明文件造冊,送請轄管養護單位續辦相關作業,以避免疏漏,健全財產管理。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