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政府辦理公共安全檢查業務情形未臻完善,審計部促請改善

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市縣政府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通報及取締作業,經審計部查核發現,仍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未依規定申報公共安全檢查作業,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亦未落實督促辦理,影響民眾生命安全,經函請檢討改善,各市縣政府已通知補辦申報或裁罰,營建署並將持續督導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審計部指出,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並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內政部為完善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制度,於87年發布「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100年10月7日修正),並自100年起由營建署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業務考核計畫。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營建署提供107年市縣政府辦理公共安全檢查資料,未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者有5,185家,經與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相互勾稽結果,截至108年4月2日止,仍有525家場所尚營業使用,其中已連續3年(105至107年)未申報者有165家,於107年通知裁罰者僅有18件,顯示市縣政府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作業未能落實依相關規定辦理,營建署亦未確實督導市縣政府強化公共安全檢查機制,經於108年6月函請營建署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營建署已督促相關市縣政府查明妥處,各市縣政府已通知補辦申報作業,其中未依限補申報者計287件,已處以罰鍰387萬元,該署並將持續於每年公安督導作業加強宣導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