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大林鎮公所(下稱大林鎮公所)災害緊急救濟物資管理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未依糧食及民生用品儲存原則檢討安全存量,且未落實物資存管作業,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設定儲存等級,並運用開口契約補足糧食及民生用品,加強物資管理。
審計室指出,依嘉義縣各鄉(鎮、市)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規定,各鄉鎮市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後,確保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應按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建立分級儲存原則,保全對象則依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定之。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5月查核發現,大林鎮公所經管避難收容所11處,其中兼具物資儲存所2處,惟未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區分儲存等級,且僅將災害防救疏散撤離保全戶人數列為保全對象範圍,又未將「食米」納入儲備品項;另部分物資現存數量與衛生福利部「重大災害民生物資及志工人力整合網絡平台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列管數量不符,且未設置儲物架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09年7月函請該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大林鎮公所已於110年6月設定糧食及民生用品儲存以3日為安全存量,並考量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改以避難收容所可收容人數為保全對象範圍,保全對象由47人修正為6,290人,增加6,243人,儲備品項納入「食米」,並據以核算安全存量,運用開口契約補足儲存量;另重新清點物資後,更新管理系統登錄之資料,並設置儲物架存管物資,以避免物資受潮。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大林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