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未落實輸電線路工程施工管理及監造作業,審計部促請改善

八連~北資161KV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工作井施工
八連~北資161KV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工作井施工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辦理八連~北資161KV(仟伏特)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執行情形,經監察院交審計部查核發現,因工作井開挖及監造作業欠當,發生工程災變,將查核結果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台電公司及促請檢討改善,該公司已訂定「承攬商工地即時影像監視系統管理要點」,強化輸電線路工程施工管理並落實監造作業。
審計部指出,台電公司為供應南港經貿園區及捷運內湖機廠用電,辦理八連~北資161KV地下輸電線路推管工程,興建沉箱工作井2座及潛盾電纜洞道202公尺等項目,俾將八連配電變電所電力引接至北資配電變電所。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7月查核發現,台電公司辦理該項工程,屢發現承攬商違反契約規定以點井抽水方式開挖工作井,卻未本於監造單位職責通知限期改正,又未察悉工址鄰近堤防沉陷損壞及監測數值已超逾危險值之警訊,及時檢討補救,肇致發生砂湧災變及上舉破壞,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工程進度,延後供電期程,審計部遂於108年10月1日陳報監察院作為行使職權參考,業經監察院調查完竣,於109年6月糾正台電公司。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台電公司已於109年6月23日訂定「承攬商工地即時影像監視系統管理要點」,要求輸電線路工程承攬商設置即時影像監視系統定時監看,以強化施工自主管理效能,工程主辦單位亦得隨機抽查工地執行現況,俾落實施工監造作業。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