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下稱財稅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農牧用地因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而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未清查釐清是否已非作農業使用而須改課地價稅,經函請查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示,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又94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785690號函申明,原課徵田賦之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於辦理變更用地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後,應自核准變更編定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屏東縣政府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並於其網站說明,農地申設太陽光電設施,若非與農業設施結合,因非作農業使用,該部分土地須課徵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查核發現,109年度截至8月底止,屏東縣佳冬鄉、枋寮鄉及枋山鄉原編定農牧用地,因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而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中計有456筆,財稅局尚未清查釐清是否已非作農業使用而須改課地價稅,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財稅局查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稅局已於110年3月完成清查工作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總計依法改課456筆,補徵地價稅207萬餘元,並將課徵田賦土地列入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計畫之加強清查標的,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