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為避免小型養豬場常發生未經處理廢水排放而污染水體的情形,輔導既設飼養豬隻20頭以上未滿200頭之畜牧業者依規定提報廢(污)水管理計畫,以降低水污染風險,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養豬業者尚未取得廢(污)水管理計畫核准,輔導成效欠佳,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全數完成管理計畫提報及核准作業,提升畜牧業廢水管制範圍及成效。
審計室指出,環保局為配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06年12月27日修正規定,輔導轄區既設飼養豬隻100頭以上未滿200頭之畜牧業計17家,及20頭以上未滿100頭之畜牧業計20家,應分別於108年12月31日及109年12月31日前依規定申請廢(污)水管理計畫核准,以遏止養豬業者不當排放廢(污)水行為,減輕對環境之污染。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100頭以上未滿200頭之養豬場仍有3家業者提報資料尚待補正中,並未依限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廢(污)水管理計畫核准;又飼養豬隻20頭以上未滿100頭之養豬場20家業者,均尚未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核准,惟距申辦限期109年12月31日,僅餘8個月,輔導成效有待提升,審計室遂於109年5月函請環保局積極檢討辦理。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透過舉辦宣導說明會及專業團隊現勘輔導,積極協助應申報之畜牧場完成申辦作業,截至109年底止,除因歇業未從事飼養行為或飼養豬隻規模減為20頭以下等計8家已無須提報廢(污)水管理計畫外,餘15家均全數完成管理計畫核准,有助於強化畜牧業廢(污)水管制,並提升水污染防治成效。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畜牧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