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辦理大溪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其水資源回收中心完工營運多年,尚未公告系統排水區域,部分地區用戶迄未接管,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辦理公告,有助提升接管普及率。
審計處指出,依下水道法第19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等規定,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以利地區用戶於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聯接使用。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10月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自辦興建之大溪污水下水道系統,分為兩期(93至98年、99至110年)執行,其中第1期水資源回收中心及部分主(次)幹管工程早已完工,於101年12月23日開始使用,截至108年9月底止,已完成用戶接管數計4,136戶,惟該府以後續工程尚未完工為由,遲未依法公告週知排水區域等法定事項,致民眾未能知悉系統開始使用日期等資訊,審計處遂於108年11月函請桃園市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桃園市政府已研議就所規劃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進度及使用情形,依下水道法規定,於110年5月5日公告轄內大溪、石門、龜山、復興、小烏來、楊梅、機場捷運A7站及桃園北區(BOT)等8處系統之排水區域等資訊,並提供網路查詢便民服務,鼓勵民眾申請接管,所需費用由市府負擔,以提升污水下水道接管普及率,改善都市居住環境衛生品質。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