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轄內仍有部分民營停車場無證違規營業,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北市稽查民營停車場情形
新北市稽查民營停車場情形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辦理轄內民營停車場違規稽查情形,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局未運用跨機關資料或資訊科技辦理民營停車場稽查作業,致未能及時發現轄內仍有部分民營停車場業者無證違規營業情事,影響民眾停車權益,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改善停車場稽查機制,並輔導違規停車場業者申請停車場登記證,或依規裁處罰鍰。
審計處指出,依停車場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於開放使用前,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交通局近年對於轄內民營停車場業者有無違規營業之稽查方式,主要係依民眾陳情個案派員稽查,或不定期派員巡邏路邊停車場有無未申領停車場登記證之違規營業情形。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交通局雖持續辦理民營停車場稽查作業,惟未妥為運用財政部公布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及自地理網路搜尋引擎下載停車場地址位於新北市等資訊,並與交通局列管之停車場登記證核發資料勾稽,致未能及時檢核發現轄內仍有167處民營停車場業者未申領停車場登記證即違規營業之情事,審計處遂於108年6月函請交通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交通局自108年7月起運用地理開放空間資料等資訊科技巡查轄內停車場,並跨機關檢核營業稅籍資訊,加強派員至停車場現場辦理稽查作業。截至110年4月底止,已輔導96處民營停車場業者申請並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另依規定裁處71處違規停車場業者罰鍰計51萬餘元,維護民眾停車權益。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