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房地案件未符合減免條件仍予免徵或以優惠稅率核課,經促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補徵稅款7,352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另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12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08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供作混合使用住宅、製造業等使用;部分農地上之房屋擅自興建或增建供工廠使用,或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惟未依法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等情事,且未善用地理資訊等技術加強查核,以提升清查成效,審計處遂於109年1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09年12月底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計補徵地價稅1,025件,金額5,376萬餘元、房屋稅804件,金額1,975萬餘元,並將積極運用地理資訊技術結合跨機關資料輔助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