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污水下水道管線修繕維護廠商有違法轉包情事,審計機關促請妥處

新北市104年度污水下水道管線修繕維護工程(第1區)
新北市104年度污水下水道管線修繕維護工程(第1區)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水利局)為確保轄內污水下水道系統有效發揮功能,辦理104年度新北市污水下水道管線修繕維護工程(第1區)(下稱本工程),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得標之承攬廠商將本工程全數交由另一廠商施作,並向其收取6%之管理費,涉及違法轉包,經函請檢討妥處,已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將違法轉包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並不發還其保固保證金。
審計處指出,水利局為確保轄內污水下水道系統發揮功能,改善老舊管線通水能力,自104年起每年分區辦理轄內污水下水道管線修繕維護工程,其中104年度第1區範圍為淡水、八里、林口、五股、蘆洲、泰山、新莊等行政區,預算金額2,500萬元,決標金額1,940萬元,於104年1月15日與得標之承攬廠商簽訂承攬契約並開工,履約期限至104年12月31日或預算用罄為止。
然而,審計處於106年7月查核發現,承攬廠商「XX國際有限公司」於104年1月15日與水利局簽訂本工程契約之同日旋即與另一廠商「XX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承攬合約,將本工程交由其施作,相關履約事項、履約期限及工程總價均與本工程契約內容相同,並另向「XX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契約總價6%之管理費,涉有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之違法轉包情事,審計處遂於106年10月函請水利局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查處情形,水利局確認本工程承攬廠商「XX國際有限公司」已構成違法轉包情事,於108年7月2日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03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將該廠商轉包事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3個月(停權起訖日期為108年7月2日至10月2日),並於110年3月29日本工程結構物及非結構物保固期限均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不發還該廠商保固保證金73萬427元,以維護政府採購制度,達到嚇阻廠商違法轉包之目的。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