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部分土地遭占用,審計機關促請排除及改善

土地遭違規占用一隅
土地遭違規占用一隅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下稱北水處)經管之土地,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間有未發現土地遭占用情形,經函請檢討改善,業與占用人協商取得返還共識,或已由占用人騰空返還,或向占用人收取土地使用補償金及租金,維護市府權益。
審計處指出,北水處經管土地包含臺北市市有及國有土地等,按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第99條規定,財產管理機關對其管理之市有財產有被占用者,應即依法訴追及追收最近五年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並應隨時注意所經管房地之保管使用狀況及有無被占用;又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6點規定略以,管理機關應規定向占用者追溯使用補償金,訴訟請求排除占用前,占用者騰空返還者,免收補償金。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10月查核時,運用地理圖資軟體(QGIS),套疊北水處提供土地清冊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公告地籍圖、臺灣通用電子地圖等圖資,並進行資料清理與分析,發現北水處經管部分土地疑遭不明建物占用,或他人建物有超過該處土地地籍線等情,審計處遂於109年1月2日函請北水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0年1月底止,北水處已確認前揭遭占用案件計9案,除1案業由北水處於109年12月與占用人取得返還共識擇期拆遷外,其餘8案已由占用人騰空返還,或向占用人收取土地使用補償金及租金計235萬餘元;另為免類此情事再發生,已研擬加強內部房地管理實務教育訓練、自主房地巡查作業等改善措施,以維護市府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