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東港鎮公所(下稱東港鎮公所)公有路外停車場收費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未採收費管理方式經營以增加財源,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委外經營作業,收取5年經營權利金479萬餘元。
審計室指出,東港鎮公所為加強路外停車場管理、改善交通秩序,自92年5月起訂有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辦法,僱用人員進行光復路路邊、新學路(廣停)及成功路等路外停車場開單收費,104至106年度鎮庫增加停車費收入分別為196萬餘元、243萬餘元及226萬餘元。
然而,屏東縣東港鎮截至106年度底止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仍有834萬餘元,未來或有給付責任及向特定用途專戶存款、基金或其他機關調度資金款金亦高達2億2,143萬餘元,財政缺口仍大,須加強開源節流措施,以改善財務結構。審計室於107年10月查核發現,因光復路路邊停車場自107年7月1日起回歸屏東縣政府管理,於同年9月1日起採計時收費,惟公所對新學路(廣停)及成功路等2處路外停車場則停止僱用人員收費,並於同年9月12日廢止管理收費辦法,復以評估設置自動停車收費設備不符經濟效益,乃採開放方式提供民眾免費停用,致減損鎮庫收入,審計室遂於108年6月函請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東港鎮公所已於108年12月12日制定屏東縣東港鎮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於109年5月27日完成上開2處公有路外停車場收費管理及維護工作委外經營,由得標廠商取得5年經營權,委託經營期間為109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公所可收取權利金479萬餘元,以開源增裕庫收,挹注相關建設經費。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東港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