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依據商品檢驗法辦理各類商品之檢驗,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辦理之顯示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顯示器廠商販售未經商品檢驗及未附產地證明之商品,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設置商品檢驗查詢功能,及於契約增列標示商品原產地等規定。
審計部指出,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施檢驗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及臺銀102及103年度辦理電視機等設備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契約規定,所提供品項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11月查核發現,標檢局得知廠商販售給機關之商品標示未符合檢驗規定,惟未進一步將違規情節通知採購機關(臺銀)處置;臺銀得知廠商販售之顯示器疑有更改產地情形,卻未妥為查明,復未於契約明訂廠商交貨驗收時,應檢附產地相關證明文件,致無法確認廠商所交顯示器是否符合契約規定,審計部遂於108年11月15日函請標檢局及臺銀積極檢討辦理。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標檢局已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設置「商品檢驗查詢」之連結;臺銀已於契約增列「商品本體應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標示商品原產地」等規定,俾即時查知商品是否符合檢驗及產地規定;另廠商已就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與機關達成改正商品檢驗標誌等改善協議,確保顯示器品質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臺灣銀行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