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自大陸引水未依約於通水前與陸方協議以實際供水量計價,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自大陸引水工程金門受水端之田蒲水庫
自大陸引水工程金門受水端之田蒲水庫
金門縣政府(下稱縣府)自大陸引水、購水,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雙方契約規範可協議減量供水或停止供水期間,依實際供水量計價,惟縣府擴建淨水廠等設施未完成前,無法依約定數量購水,卻未依約於通水前與陸方協議以實際減少後之供水量計價,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與陸方達成協議,雙方依實際供水量計價付款,有效撙節公帑支出,維護機關及民眾權益。
審計室指出,縣府與經濟部共同研提實施「金門地區整體供水改善綱要計畫」,除例行性水資源管制及改善工作外,其中辦理「金門自大陸引水工程計畫」,於104年7月20日與中國大陸福建省供水有限公司簽訂購(供)水契約,以確保供水量滿足金門地區未來發展需求,並減少抽取地下水,紓緩金酒公司產業發展所需用水之潛在威脅。
然而,審計室於107年4月查核發現,縣府辦理大陸引水工程計畫之工程建設及相關配套措施未於預定期程完成,且既有淨水廠設施及輸水管線系統僅能容納每日0.5至1.0萬立方公尺,預計107年8月引水後恐無法處理契約規定之初期保證購水量每日1.5萬立方公尺,致須減少供水量,惟縣府未於通水前與陸方協議依約協議以實際供水量計價,審計室遂於107年6月函請縣府研謀改善措施。
審計室表示,經該室提出預警性意見及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08年12月26日與陸方協議依實際供水量計價,109年9月核算結果,自107年8月至108年12月間,因無法達到契約規定之初期保證購水量每日1.5萬立方公尺,而須減量供水情形,已依實際供水量計價,節省購水費用2,423萬餘元,維護機關權益,減輕財政負擔。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