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於 97 及 98 年度建請行政院推動建置政府內部控制制度,嗣行政院於 99 年成立「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並陸續訂頒「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及其相關規範, 102 至 105年度分別擇定法務部等機關,試辦簽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審計機關確知其在協助及督促政府導入內部控制制度過程中,具有促導者及執行者雙重功能,爰自 102 年度起主動參與試辦簽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首年度參與之審計機關包括:審計 部(包含教育農林審計處與交通建設審計處 2 個中央審計處及16 個縣市審計室),以及臺北市審計處、新北市審計處、臺中市審計處、臺南市審計處、高雄市審計處等 5 個直轄市審計處。
審計機關辦理 109 年度內部控制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作業之結果,認為審計機關截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整體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係屬有效。茲將 109 年度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 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及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等內部 控制制度聲明書,公布如附件 1 至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