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糖業公司(下稱台糖公司)規劃於滯洪池建置太陽光電設施,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台糖公司未積極簽訂土地使用契約,影響建置期程,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土地使用契約之簽訂與光電系統設置之招標作業。
審計部指出,台糖公司配合政府推動治水與綠能政策,無償提供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市及屏東縣等5市縣土地予經濟部水利署或地方政府推動設置10處滯洪池,並規劃於池上鋪設太陽光電設施。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台糖公司未積極與需地機關簽訂土地使用契約,影響滯洪池興建期程,連帶使規劃於池上建置太陽光電設施計畫期程延後,經於108年6月函請台糖公司積極檢討辦理。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台糖公司已完成土地使用契約之簽訂,並公開甄選光電系統設置廠商,於109年2月及5月間與得標廠商簽訂合作建置契約,辦理10處滯洪池上鋪設太陽光電系統工程,並由廠商負責光電系統設施之建置及營運,台糖公司每年依契約得收取開發權利金。截至109年底止,已獲經濟部能源局核准裝置容量合計100.24百萬瓦,且其中8座已符合契約所定收款條件,台糖公司每年可收取開發權利金2,662萬餘元。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台灣糖業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