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為市有耕地之管理機關,99年底市縣合併後,接管前高雄縣有及各鄉鎮市有耕地2千餘筆,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市有耕地遭占用或承租人違規使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全數完成現況巡查,排除占用、限期違規改善或追收使用補償金,並擬訂分階段清理占用對策,維護公產權益。
審計處指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耕地屬農業用地,供農牧及其相關設施使用。高雄市政府處理被占用市有不動產作業要點規定,市有不動產被占用,管理機關得通知自行拆遷或騰空返還,並應向占用人追收自開徵日起前5年之使用補償金,但占用期間未滿5年者,依實際占用期間追收。地政局經管市有耕地主要出租供農牧使用,倘發現承租人違規使用,須限期改善或終止租約,另考量經管耕地筆數眾多,且分散各行政區,為便於管理,委託各區公所代管原鄉鎮市有耕地,前高雄縣及原高雄市有耕地則由地政局自行管理。
然而,審計處於104年10月查核發現,自市縣合併後歷時近5年,地政局囿於人力及市有耕地分散各行政區,實地巡查耕地比率僅分別達總筆數、面積之3.24%、19.40%,計167筆未出租耕地遭占用興建房屋、寺廟或墳墓等,且未對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及56筆已出租耕地亦遭承租人違規作非農牧使用情事,審計處遂分別於105年6月及109年5月函請地政局研謀改善,並不定期回復改善情形。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地政局已自105年7月起積極巡查耕地使用現況,限期承租人改善違規使用,排除占用並追收使用補償金,截至109年底止,已全數完成現況巡查,排除占用與改善違規使用計118筆耕地,約52.91%,追收使用補償金741萬餘元,並賡續清理占用案件及不定期巡查,以維護公產權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