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所屬監理所站(含分站)辦理大型重型機車檢驗,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公路總局所屬37家監理所站(含分站)均設有大型重型機車檢驗線,其中13家未設有大型重型機車檢驗儀器,惟其轄區均登記有大型重型機車,致難以確保各檢驗項目符合規定標準,經函請檢討改善,37家監理所站已全數完成裝設大型重型機車檢驗儀器,確保檢驗項目符合規定標準。
審計處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2及第39條之3規定,機車申請牌照檢驗、臨時檢驗及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項目,包含前後煞車效能及前後輪左右偏差等項目。
然而,審計處於107年2月查核發現,公路總局所屬37家監理所站(含分站)均設有大型重型機車檢驗線,其中僅24家設有大型重型機車檢驗儀器,其餘13家則無,惟其轄區均登記有大型重型機車,致僅能以目視檢驗前後煞車效能及前後輪左右偏差等項目,難以確保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標準,審計處遂於107年6月函請公路總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公路總局所屬37家監理所站已於109年6月底全數完成裝設大型重型機車檢驗儀器,以確保各檢驗項目檢驗結果符合規定標準。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