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尚未訂定違反財團法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北市政府轄管財團法人概況表
臺北市政府轄管財團法人概況表
臺北市政府(下稱市政府)轄管財團法人監督情形,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抽查發現,該府未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訂定違規案件裁罰基準,影響業務之遂行,經函請檢討改善,業已研訂統一裁罰基準。
審計處指出,政府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於107年8月制定公布財團法人法,並自108年2月1日施行。截至108年底止,市政府轄管財團法人(不含宗教財團法人)計有682家,基金總額168億餘元,依據財團法人法第3條第1項及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第2條等規定,臺北市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市政府,臺北市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及監督管理等相關事項,由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然而,審計處108年12月間查核發現,市政府部分主管機關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雖已依據該法陸續函告久未正常運作法人,應於期限內檢送相關營運及運作資料審查,屆期未改善者將依法裁罰,惟至108年底止,該法施行已逾10個月,市政府尚未針對違法案件訂定統一裁罰基準,各主管機關亦尚未依前開管理規則自行擬定相關規範,以為執行裁罰業務之準據。由於該府轄管財團法人以教育、文化及社會面向居多,其運作成效及管理良窳,攸關社會教育文化品質提升或公益服務量能,經於109年2月10日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業於109年10月29日訂頒「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財團法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109年10月30日生效,以建立執法公平性。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