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依法辦理轄內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之查核作業,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勞工局未落實查核,致仍有部分事業單位未按月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將未按月或未足額提撥之事業單位列入優先查核對象,加強查察及輔導,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審計處指出,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同條文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其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第55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勞工局為確保勞工退休權益,辦理轄內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提撥等查核事宜。
然而,審計處於107年4月查核發現,截至106年底止,新北市轄內事業單位計20,820家,其中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計3,186家(15.30%)、未依規定足額提撥者計118家(0.57%),亟待落實查核轄內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審計處遂於107年6月函請勞工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勞工局已自108年起針對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達8個月以上者造冊列管,並列為當年度上半年優先查核對象;未足額提撥者,列入次年度優先查核對象,並加強查察及輔導。據該局統計,截至109年12月底止,轄內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已降至773家、未足額提撥者已降至14家,改善率分別為75.74%、88.14%,另該局將持續加強查察及輔導,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施政主題細項:
勞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