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下稱民航法)增訂之遙控無人機專章業於109年3月31日施行,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尚未建立遙控無人機取締執法作業原則及辦理取締實務教育訓練,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取締執法標準作業流程及辦理實務講習,俾提升遙控無人機管理成效。
審計處指出,民航局因應遙控無人機活動漸增,為維持空域秩序、保障飛航安全,於民航法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另訂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明確規範遙控無人機註冊等事項,並分由民航局及地方政府依活動區域與高度等辦理管理及取締業務。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2月查核發現,因地方政府首次辦理遙控無人機管理與取締業務,且機關缺乏具備無人機相關專業背景之公務人員,亟須中央協助建立標準作業程序並提供取締實務之教育訓練,以利相關業務推動執行。審計處遂於109年4月建請民航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民航局已於109年7月10日發布「遙控無人機違規事件取締查處作業原則說明」供各地方政府參考運用,並於同年9月16日辦理遙控無人機管理業務座談會,以強化橫向協調聯繫及輔導地方政府建立相關業務執行機制,另於同年10月28日函請該局所屬航空站於辦理干擾槍教育或宣導時,邀請鄰近地方政府、航空警察局及相關航空站等單位與會交流,俾利地方政府建立相關查處機制,依其權責落實執法作為並擴大訓練成效。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