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公車候車設施未開放刊播非公益廣告,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桃園市新式候車亭及廣告版面
桃園市新式候車亭及廣告版面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建置新式公車候車設施並附設廣告版面,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刊播廣告內容僅限於政令與公益,未包含其他非公益廣告,致未能隨之創造市庫收益,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有助商業廣告之管理,並增裕庫收。
審計處指出,交通局為提供民眾友善候車環境,自103年起逐步盤點轄內公車候車設施進行改善,截至107年底止,已建置新式公車候車亭246座、新式站牌1,621座;並附設廣告版面,依據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刊播政令宣導與公益活動,以利市政宣傳及維護市容景觀。
然而,審計處於107年12月查核發現,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候車設施刊播廣告內容僅限於政令與公益(舉如交通政策、市政活動、體育文化、義賣或募款等),可刊播內容有限,未包含其他非公益廣告,致該局未能隨候車設施之更新,開放申設非公益廣告,不利商業廣告之管理及創造市庫收益,審計處遂於108年3月22日函請交通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桃園市政府已於109年3月19日修正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增列非公益廣告得刊播於公車候車設施(開放設置商業廣告),交通局並於109年度已刊播非公益廣告61面,權利金收入23萬餘元,110年預估刊播120面,權利金收入可達35萬元以上,有助轄內商業廣告之管理,及創造市庫收益。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