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耗資整建莒光新村設施,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莒光新村設施完工多年仍閒置,經函請檢討改善,莒光新村設施已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旅館住宿服務,截至109年12底止,客房住用數達8,280間次,收繳權利金及土地租金等收入434萬餘元,發揮資產運用效益。
審計室指出,澎湖縣政府為發展觀光事業並保存眷村文化資產,於98年8月斥資1,889萬餘元整建莒光新村,計完成特色小吃15間店鋪、國際青年旅店20間房等設施,嗣於完工後經評估委外經營不具可行性,遂自行招商經營,於101年10月辦理招商說明會,截至102年9月底止,部分店鋪及青年旅店尚在陸續招商出租中。
然而,審計室於104年9月查核發現,莒光新村特色小吃10間店鋪出租,惟營運效能不彰,未出租之5間店鋪持續閒置,且20間青年旅店雖加裝設衛浴設備,惟仍閒置,設施閒置情形未有效改善,審計室遂於104年1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該室追蹤改善情形,澎湖縣政府已將莒光新村等設S施委託廠商營運管理(106年9月15日簽約),並於108年6月5日正式營運,提供旅館住宿服務,截至109年12底止,客房住用數達8,280間次,收繳權利金及土地租金等收入434萬餘元,發揮資產運用效益。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休閒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