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茂林、桃源、那瑪夏等區公所(前高雄縣茂林、桃源、那瑪夏鄉公所)辦理無自來水山區公設供水設施災後復建及使用管理情形,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各區公所經管之供水設施閒置未用或遺失、毀壞,經函請檢討改善,高雄市政府已責成所屬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督導各該區公所活化及修繕既有設施,交各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管理,並實施教育訓練,提升設施使用效能。
審計處指出,98年8月莫拉克及99年9月凡那比颱風侵襲,造成茂林、桃源及那瑪夏等地區原有供水系統毀損,各該區公所及原民會陸續籌措經費並爭取補助辦理復建工程(含緊急搶修及經常性維修),總經費1億7,687萬餘元,以穩定山區持續供水。
然而,審計處於103年11月查核發現,茂林等3區公所經管之供水設施閒置未用或遺失、毀壞,復未積極督促落實水質管理及檢測作業,致出水口清水水質多未符合飲用標準;茂林及桃源2區水質淨化設施完工後,未落實督同管委會執行淨水處理流程,逕提供居民作為飲用水源,且未妥善管制水質淨化藥劑,審計處遂於105年3月函請高雄市政府及各該區公所研謀改善,並不定期提報改善情形。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高雄市政府已責成所屬原民會督導各區公所自106年1月至109年12月陸續活化及修繕既有供水設施,交管委會管理,並實施教育訓練,提升設施效能,另研判供水水質如欲達原規劃可飲用標準,尚須挹注相當經費建立過濾系統及定期投入大量淨化藥劑,實屬困難,乃宣導民眾以煮沸後飲用方式因應;另為強化設施管理,已配合業務調整由高雄市經濟發展局接續爭取經費輔導管委會自主營運。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茂林、桃源、那瑪夏區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原住民、水利、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