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重大交通建設驗收行政效率不彰,審計機關促請交通部改善

交通部所屬機關(構)驗收相關作業程序訂定(修正)情形
交通部所屬機關(構)驗收相關作業程序訂定(修正)情形
交通部所屬機關(構)執行各類重大交通公共建設,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為應實際需要於驗收完成前先行啟用,有驗收行政效率不彰,及衍生履約爭議或增加公帑支出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強化內部控制制度,提升治理效能。
審計處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於106年3月31日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驗收」作業項目範例,嗣經交通部轉知所屬機關(構)視業務性質,於有效控制及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合宜彈性調整該項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自行評估表。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5月查核發現,交通部所屬機關(構)執行各類重大交通公共建設,先行啟用(營運)歷時1年以上,仍未完成驗收(含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者,計有8案,其中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桃機公司)「場面土建施工第一標(南跑道、周邊滑行道及過夜機坪工程)」因未辦理分段查驗及驗收作業效率不彰,致其中S及S1滑行道全段衍生履約爭議,經工程會調解結果須額外支付廠商道面修繕費用8,910萬餘元,並歷時3年4個月始完成驗收,另部分所屬機關(構)迄未參照上開工程會訂頒「驗收」作業項目範例,訂定合宜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審計處遂於109年6月函請交通部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交通部已要求所屬機關(構)於施工過程即完備各項竣工前準備資料以利正式驗收之用,另桃機公司等8個工程機關(構)已陸續檢討訂定(修正)「工程竣工驗收外部標準作業程序書」等10項驗收相關之標準作業程序(詳附表),強化內部控制制度。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