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池上鄉公所(下稱池上鄉公所)為辦理池上米認證相關業務,訂定臺東縣池上鄉公所「池上米」註冊證明標章使用自治規約(下稱標章使用自治規約),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其中關於稻穀檢驗費及包裝袋之規費徵收規定未盡妥適,經函請檢討改善,業修正標章使用自治規約,以健全管理作業機制並符合規定,有助認證業務之辦理與推廣。
審計室指出,池上鄉公所於92年間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通過註冊「池上米」商標,且為辦理池上米認證相關業務,於94年8月訂定標章使用自治規約。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6月查核發現,上開標章使用自治規約中有關稻穀檢驗費徵收時點之條文內容,與規費法第14條規定未符,且於106至108年間出售之公版袋(池上米銷售包裝袋)約33萬餘元,未訂定收費基準及檢附成本資料,即送鄉民代表會備查並辦理公告,核與規費法相關規定未符,法制作業程序未盡完備,審計室遂於109年8月函請池上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該室追蹤改善情形,池上鄉公所已於109年12月3日修正標章使用自治規約,除依規費法規定修正稻穀檢驗費之徵收時點,由各輔導米廠及自產自銷戶於每年5月及10月繳納修正為於池上鄉公所辦理檢驗時繳納外,並增訂包裝袋規費之收費標準,以周延檢驗費及包裝袋規費徵收之管理作業機制並符合規定,有助池上米認證業務之辦理與推廣。
發布單位:
台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台東縣池上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