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公車處對駕駛員酒測機制未臻健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增購之酒精測試器
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增購之酒精測試器
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下稱公車處)實施駕駛員酒精濃度檢測,杜防酒駕行為,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公車處未落實執行駕駛人員酒精濃度檢測,且測試儀器未定期校正,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落實行車前檢測及增購測試儀器,以確保公車行車及乘客生命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5項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於駕駛人行車前,應對其從事酒精濃度測試,檢測不合格者,應禁止其駕駛。又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三、9.4規定,呼氣酒精測試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第1日起算1年止,或於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內達1,000次者,亦視同屆滿檢定合格有效期間。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4月查核發現,公車處每日出勤駕駛人員71人,每日排班出勤2至9班次,惟間有駕駛人僅於第一班次出勤前進行酒精濃度檢測,後續班次行車前未再檢測,且其酒精測試器自103年6月購置迄今,使用已逾5年,惟期間未曾辦理測試儀器定期檢驗,審計室遂於109年6月函請公車處積極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該室追蹤改善情形,公車處自109年6月起,已督促駕駛員於每次發車前落實酒精濃度檢測及記錄酒測結果備供查驗,並依規定辦理酒精測試器校正事宜及於同年10月進行汰換故障機器1部並增購5部酒精測試器,以提升駕駛員行車安全意識,確保乘客生命安全。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