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奧致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奧致公司)於新北市轄內所投放之可租借無樁式共享自行車(oBike),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因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未配合制定共享運具管理法規,未能預為因應可能引發之交通及停車管理風險,經函請研謀改善,業經議會三讀通過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據以執行維護停車秩序。
審計處指出,台灣奧致公司因應低碳運輸趨勢,自106年5月起,於新北市境內投放大量無樁式共享自行車(oBike)供民眾租借,該項無樁式共享自行車主打「隨地借、隨地還」,卻因不時傳出占用機車、自行車停車格,而排擠民眾停車權益,交通局遂於106年7月7日公告禁止租賃自行車(如oBike)停放於特定路段之機車與自行車停車位,以緩解停車管理爭議。
然而,審計處於106年8月查核發現,因中央及新北市政府皆未有規範租賃自行車等共享運具營業行為之法規,致交通局未能就營運計畫、保證金繳納、停車區域劃設等預為因應,降低停車管理風險,該局雖與業者多次溝通,仍無法改善上開oBike亂象,甚衍生違停棄置人行道之情事。交通局嗣依審計處之通知改善,於108年訂定「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暫行自治條例(草案)」,惟經審計處於109年3月追蹤查核發現,迄未完成立法程序而無法實施,遂於109年5月4日再函請交通局研謀積極與新北市議會協調溝通。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業於109年9月4日經議會三讀通過,共享運具業者須繳交使用權利金、保證金,並須取得許可始得營運,若違反自治條例受裁處罰鍰或應收取車輛移置保管費未依限繳納,得由保證金扣抵,並廢止營運許可,以維護停車秩序,保障民眾權益。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