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部分機關需用辦公廳舍未優先媒合市有房地,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北市職訓中心與就服處辦公廳舍
新北市職訓中心與就服處辦公廳舍
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下稱職訓中心)成立後,即與就業服務處(下稱就服處)共同租用臺灣鐵路管理局板橋車站(下稱臺鐵板橋車站)辦公大樓5樓作辦公廳舍使用,第一次租賃期間至102年12月31日,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102年底租期屆滿前未先媒合市有房地作為辦公處所,仍以高額租金續租原地,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另覓市有房地作為辦公場所並完成搬遷,賡續提供民眾服務,提高市有房地之使用效益及節省租金支出。
審計處指出,職訓中心與就服處共同租用臺鐵板橋車站辦公大樓5樓計1,372.23平方公尺作辦公廳舍使用,租賃期間自98年3月25日至102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達635萬餘元。
然而,審計處於104年10月查核發現,職訓中心與就服處共同租用之辦公廳舍,其中設置之講師及教師休息室移作儲藏物品空間,不符使用效益,且於102年底租期屆滿前,未依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提報公用房地需求列管計畫,向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提報房地需求,以媒合市有房地作為辦公場所,仍支付高額租金續租至107年12月31日,不無增加市府負擔情事,審計處遂於105年1月函請勞工局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職訓中心與就服處辦公廳舍已另媒合市有房地作為辦公場所並於108年8月完成搬遷,賡續提供民眾服務,截至109年8月止,節省租金支出635萬餘元,並提高市有房地之使用效益。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