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為利公庫統籌調度運用,自98年起將基金及專戶款項納入集中支付。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府尚有部分款項未予納入,致須負擔銀行之透支利息,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將不妨礙專戶設立目的之款項納入集中支付,以靈活庫款調度,減少財政負擔。
審計處指出,桃園市政府為應公庫調度需要,自98年起將90個基金及專戶款項納入集中支付,供公庫統籌運用,並與銀行訂立公庫透支契約,107年度公庫平均透支金額為3億2,855萬餘元,全年透支利息計266萬餘元。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依公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設立之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於不妨礙專戶設立之目的下,得視公庫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惟該府尚有部分基金及專戶款項未納入集中支付統一調度,致須負擔銀行之透支利息,審計處遂於108年6月11日函請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後續改善情形,桃園市政府在不妨礙專戶設立目的下,自109年3月起已將所屬32個基金及專戶納入集中支付;截至109年8月底止,平均新增納入集中支付金額計5億餘元,估計已累計節省市庫利息支出約160萬元,不僅提升資金運用效能,靈活庫款調度,且減輕債務利息負擔。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