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東院區土地,面積14,766平方公尺,自88年10月28日由臺灣省農業試驗所移撥予嘉義醫院,閒置多年。嗣嘉義醫院將部分東院區土地標租予廠商經營停車場,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院未依實際營運範圍計收租金,經函請檢討改善,嘉義醫院已完成新約之標租作業,依全部出租面積計算租金。
審計部指出,嘉義醫院自取得東院區土地後,雖多次規劃興建醫護人員宿舍、多項醫療或長照設施,惟均無開發事實。該院考量該基地周邊民眾停車需要,規劃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自104年8月1日起將部分東院區土地標租予廠商經營停車場,租賃面積2,000平方公尺,租金為每月11萬餘元。復於契約107年7月屆期時,再以相同條件續租3年。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9月查核發現,該院僅就劃有停車格之區域,及毗鄰停車格之小部分土地範圍計算使用面積,對於停車場出入口、大部分車道寬度等經營停車場必需之範圍,未列入出租面積計算,收取租金,且實際停車數量有超出核准停車格數量之情事,審計部遂於108年12月函請衛生福利部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該部追蹤改善情形,嘉義醫院已完成新約之標租作業,自109年4月9日起,依全部出租面積5,592.58平方公尺計算租金,每月租金為33萬餘元,較原契約每月增加21萬餘元,估計契約期間可增加租金收入773萬餘元。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