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訂定臺中市政府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對於營造業以外之事業單位監督及檢查強度低於勞動部規定,且部分重大職業災害案件未公布於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處理原則加強監督及檢查,並將重大職災案件公布於查詢系統網站,提升職場安全。
審計處指出,勞工局於108年4月2日訂定上開處理原則,依事業單位之風險程度分級管理,分別實施勞動監督或檢查。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處理原則對於營造業以外之事業單位按風險程度分級管理,低度風險者及中度風險未滿30人者,以監督方式辦理,其強度低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輔導及檢查作業規定之未滿30人低度風險者,採監督輔導、30人以上者,第1次監督輔導,第2次檢查;未滿30人中度風險者,第1次監督輔導,第2次檢查;且經抽查有17件重大職業災害案件未公布於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站,影響勞工權益,經於109年5月函請積極檢討辦理。
臺中市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查詢系統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勞工局已依勞動部規定於109年7月7日修正處理原則,並將17件重大職業災害案件公布於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站,以提升職場安全。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施政主題細項:
勞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