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列管鼓勵增設停車空間建築案件及其開放情形,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業者未依法申請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並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不符獎勵目的,經函請研謀改善,已督促業者取得停車場登記證,開放公眾使用,並派員按停車空間配置圖不定期抽查,增進社會公共利益。
審計處指出,交通局為增進社會公共利益,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該局審核同意之鼓勵增設停車空間營業管理規範,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申領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並由該局列管及不定期抽查。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10月查核發現,獲准鼓勵增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計3棟、增設停車位54席,其中1棟增設停車位23席之建築物於104年4月領得使用執照,惟遲未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並對外開放使用,交通局亦未及時督促業者改正,另2棟鼓勵停車空間案件,未按停車空間配置圖實地抽查其開放情形,未能督促落實供公眾使用,審計處遂於109年1月函請該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該處追蹤改善情形,交通局已督促業者於109年7月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鼓勵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並自109年度起派員按停車空間配置圖實地抽查其開放情形,以紓緩周邊停車壓力,並增進社會公共利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