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各地政事務所未依規定訂定計畫實施測量儀器之保養校正作業,經促請研謀改善,已訂定測量儀器定期校正作業實施計畫報經縣府備查後實施,有助確保測量成果品質及公信力。
內政部為精進地籍測量相關規定,與時俱進,確保測量成果品質,於106年1月增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條之1,規定測量使用之儀器設備,應訂定計畫實施保養校正及送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含儀器設備之存放管理、保養維護、檢查校正項目及週期,並送至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辦理校正,及出具校正報告。苗栗縣審計室於108年9月查核發現,截至同年8月底止,苗栗縣6個地政事務所辦理民眾土地及建築物測量業務共9,002件,惟各地政事務所經管之電子測距儀、經緯儀、衛星定位儀等測量儀器設備計117台,尚未依上開規定訂定保養校正實施計畫,以落實養護校正作業,經於108年11月8日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各地政事務所研謀改善。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苗栗縣6個地政事務所已於108年11月至109年7月間訂定「測量儀器定期校正作業實施計畫」,並報經縣府備查後實施,有助確保測量成果之品質及公信力。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