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公館鄉公所(下稱公館鄉公所)代清除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未訂定與一般家戶廢棄物不同之收費標準,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收費標準,以反映實際清除處理成本。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5月29日環署廢字第1040043175號函示,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建請依「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訂定原則」訂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並應反映實際清除處理成本。苗栗縣審計室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公館鄉公所代清運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係載運至苗栗縣垃圾焚化廠處理。按該焚化廠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每公噸介於2,300元至3,000元之間,高於一般廢棄物之每公噸1,000元,惟該公所未訂定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仍按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標準收費,未能反映實際清除處理成本,經於109年5月12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公館鄉公所已於109年6月15日訂定「苗栗縣公館鄉公所事業廢棄物代清除(運)處理自治條例」,明定轄內事業機構與一般家戶不同之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截至109年9月15日止,該公所已與轄內75家事業機構簽訂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契約,平均每年可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約87萬餘元,以反映實際清除處理成本。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