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下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垃圾焚化廠使用年限將屆,每日可燃燒垃圾量效能下降,又重建資金嚴重不足,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獲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經費汰換焚化廠相關設備,延長使用年限,以解決垃圾處理問題及維護環境之永續性。
按臺灣2030年永續發展核心目標(TSDGs)第6項揭示:「確保環境品質及永續管理環境資源。」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耗資20億餘元興建每日可燃燒300公噸之垃圾焚化廠,於87年間完工,預計使用年限20年,並採公有民營方式營運。嘉義市審計室於106年3月查核發現,該焚化廠自87年11月啟用,即將屆滿使用年限,相關設備老舊,每日可燃燒垃圾量效能下降至約210公噸,為原每日設計處理量之7成,與嘉義市每日產生垃圾量相當,無餘裕處理空間,且該局未相對提列焚化廠重置資金,致專戶存款僅剩38萬餘元,難以支應未來重建成本或延役作業相關設施經費,進而解決後續垃圾處理問題,經於106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該局已於107年1月辦理「嘉義市垃圾焚化廠後續營運評估計畫」並獲環保署於108年8月核定補助2億3,486萬餘元,辦理焚化廠袋式集塵器等13項重大設備汰換,截至109年8月底止,已發包12項設備汰換工程,金額1億8,000萬元,僅剩選擇性非觸媒脫硝(SNCR)設備工程預算金額3,312萬餘元1項採購將於10月份辦理;並於不影響民生垃圾處理情況下,利用110至111年間焚化廠歲修期間完成設備汰換,預估將可延長焚化廠10年使用年限,垃圾年處理量亦可恢復至原設計之處理效能,以維護環境之永續性。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