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補助花蓮區漁會重建魚市場大樓,惟工程延宕逾5年仍未啟用,又漁港碼頭與部分泊地遭堆置大量魚網(具)及其他廢棄物,影響裝卸作業及整體環境,經促請研議改善,魚市場大樓已完工啟用,並完成漁港周邊堆置之漁網(具)及其他廢棄物之清理作業,改善港區整體環境。
花蓮縣政府依漁港法第4條等規定負有花蓮漁港之基本及公共設施管理及維護權責。花蓮魚市場建物年久失修,該府依花蓮區漁會提報「花蓮魚市場重建工程」計畫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103年5月15日核定補助經費5,000萬元(中央及縣府分別補助3,750萬元及1,000萬元),計畫期限為103年12月。花蓮縣審計室於108年11月查核發現,因漁會發包作業延宕、訂定逾期違約金上限過低及決標後未依規定將合約單價依法調整,而有先期施作項目價格較高,後期項目價格較低情形,肇致廠商未積極施工,嚴重逾期而終止契約,須由漁會自籌經費施作未完工項等因素,致魚市場延宕逾5年仍未完工啟用,漁民長期於臨時魚市場拍賣魚貨,影響行車及運輸動線;另經實地勘查結果,漁港之北泊地及外泊地遭堆放漁網(具)及廢棄物,影響裝卸作業及整體景觀,經於109年3月5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縣政府已督導協助花蓮區漁會取得魚市場大樓使用執照,並於109年7月1日完工啟用;另委託花蓮區漁會辦理花蓮漁港碼頭廢棄物品清除計畫,已清理漁港周遭堆置之漁網(具)及其他廢棄物,改善港區整體環境,加強宣導漁民維持漁港環境清潔。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漁業、行政管理、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