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 提供藝文創作團體或個人使用臺北市閒置之市有公用房地(下稱藝響空間)情形,逕以使用者提出藝文回饋計畫減收房地使用費,與規費法第13條減免徵之要件不合,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新訂申請作業規定,計收房地使用費,健全規費制度及增益市庫收入。
文化局為減緩藝文工作者部分資金壓力,並得以藝術創作美化改造臺北市閒置空間,鼓勵藝文人才留在該市進行創作,促進藝文展演產業發展及塑造地方人文特色等目的,自94年起辦理「藝響空間網」實施計畫,截至109年6月底止,已設置23處展演空間及工作室,提供藝文創作團體或個人進駐使用。臺北市審計處於106年2至3月間查核發現,該局於97年修訂該計畫時,因考量其具社會公益及閒置空間再利用之特殊性,依規費法第13條規定,報經市政府核准有關進駐藝響空間者房地使用費計收以藝文回饋計畫取代,房地使用期限3年,惟與規費法第13條規定減免規費之適用,應具行政區域全面性特殊事宜,同時財政無虞之情形始得同意辦理之要件不合,經於106年5月19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文化局已於107年10月2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響空間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同年月5日生效,凡新闢或既有契約期滿收回空間,開放申請使用者,均應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規定計收房地使用費。據文化局統計,自107年10月至109年6月底止,已按新制收取使用費者,計有16處空間,收取房地使用費收入200萬餘元,健全規費制度及增益市庫收入。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財政稅務